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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好!國務院暫時調整實施海南自貿區有關法規,涉進境游艇擔保、郵輪運營等
近日,國務院發布《關于在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》,根據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,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,對5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內容適時進行調整。
劃重點!相關調整實施內容如下:
1、對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自駕游進境游艇實行免擔保政策。
2、在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企業經營國際客船,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運輸業務的審批權限,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。
3、在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,允許由外國船舶檢測機構開展船舶入級檢驗。
4、允許僅涉及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運營多點掛靠航線業務;谠诤D虾S蚯闆r及海南國際郵輪發展狀況,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,允許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在海南三亞、?卩]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。
附通知全文:
國務院關于在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
國函〔2020〕88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:
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,推動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政策落地,國務院決定,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,在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》和《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》5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(目錄附后)。
國務院有關部門、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,及時對本部門、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,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。
根據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,本通知內容適時進行調整。
附件:國務院決定在中國(海南)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
國務院
2020年6月18日
(此件公開發布)